为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天朗气清的互联网空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9月10日发布《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
《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生态治理”定义为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网络内容信息为主要治理对象,以营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该稿所称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提供内容信息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上述定义明确了平台的网络生态治理主体责任,而要切实履行这一责任,平台需重点关注网络内容信息管理和平台网络生态治理制度构建两方面的工作。
相较于2011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除增加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迹和精神等违法信息的规定外,还明确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将宣扬炫富拜金生活方式、使用夸张标题进行报道等以往只能在道德上进行谴责的不良信息纳入规制范围。这表明对网络内容信息的监管日趋严格,但各类不良信息的规制边界尚不明晰。2019年1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规定了网络短视频不得出现的21类、100项详细的细节内容,亦可成为网络生态治理的重要参考。
网络生态治理应是一个全周期的动态过程,不仅需在源头减少违法信息或不良信息的产生,还应控制违法信息或不良信息的传播。《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与《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同,均要求当平台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时,应当立马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平台还应对本平台推送或者展示的广告内容和位置加强审核监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需依据《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平台网络生态治理具体标准和工作细则。一旦违反,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设立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且需编制网络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包括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但未对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的资质、履职要求等具体细节作出明确规定。
有观点认为,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与《网络安全法》的“网络安全负责人”、《信息安全技术个人隐私信息安全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岗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需要设置为同一人。[1]但结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比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这一岗位职责与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的职能应更接近,侧重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核,与网络安全负责人侧重企业整体网络安全制度构建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侧重个人信息保护的岗位职能及所需执业技能有所不同。因此,本团队建议平台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不同人员担任网络安全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更为适宜。
《征求意见稿》对算法的“价值观”提出明确要求。该稿第十三条要求平台应当加强以人工编辑、机器算法等方式推荐、呈现信息环节的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版(页)面生态。该条亦列明十二个管理重点环节,强调对首页、热搜、榜单等重点位置的管理。该稿第十五条则要求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平台建立体现主流价值导向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机制,为用户创造一个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第十五条亦规定平台需建立用户自主选择机制。这与《数据安全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为用户提供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的功能、《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将未提供终止定向推送的选项视为违法违规行为等规定精神一脉相承。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其鼓励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在提供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及其他各类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违法和不良信息。
此外,平台还需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在首页、账号页面、内容信息页面等显著位置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细化网络生态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分类,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建立用户账号信用档案,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即平台应通过用户服务协议和用户账号信用档案管理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积极弘扬正能量,不得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自觉不良信息。《征求意见稿》亦要求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具体义务需根据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继发布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确定,平台亦可将上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写入用户协议。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从事下述行为,当平台发现其用户实施下述行为时亦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①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以及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网络暴力行为,侵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④通过人力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批量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⑤利用党徽、国旗、国徽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或者借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及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等,违反法律法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从近期的小红书下架风波(详细内容可参见《团队原创丨从小红书下架风波探讨网络运营者内容审核义务》)到此次《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法律对网络内容信息的管控日益严密,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对于其平台内网络信息的管理义务亦在逐渐加重。因此,本团队建议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不仅应密切关注《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后续动态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威表态,还应结合自己具体需要,积极投入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环节中。同时早作准备,参照《征求意见稿》目前要求对本平台的网络生态治理制度构建进行自查,以有效应对《征求意见稿》的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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